每日經濟新聞 2025-08-14 15:56:05
每經編輯|陳柯名
當幼兒在乘坐機動車過程中遭遇意外,產品質量與監(jiān)護責任的邊界如何劃分?8月14日,上海高院公布了一起相關案例。
圖片來源:視覺中國
原告宗某、吳某系夫妻,育有女兒(5歲)、兒子(2歲7個月)。2023年5月1日,宗某駕駛一輛商務車,載吳某及兩子女出行。11時許,因發(fā)現兒子在車內喪失意識伴全身青紫,家長遂將其送醫(yī)院救治,但其經搶救無效死亡,死亡原因記載為缺氧缺血性腦病。
當日17時,宗某接受當地派出所詢問時反映:其子系被汽車座椅擠壓窒息死亡。當日10時左右,其開商務車帶妻子及兩個孩子到醫(yī)院看病,妻子坐在第二排右側,女兒坐在第二排左側,兒子在第三排左側座位玩手機。10時30分左右,宗某開到路口等紅綠燈時,妻子看到女兒將座位調得很低,轉身發(fā)現座位壓到了兒子的頭,兒子趴在座位下面,呼叫后兒子沒有動靜,宗某便停車檢查,發(fā)現兒子已無呼吸,遂送醫(yī)搶救。
此后兩原告將某汽車公司訴至法院,認為案涉車輛座椅調節(jié)無自動感應回縮功能,壓力過大,存在設計缺陷,且未設置明顯警示標識,被告(車輛生產者)未盡警示義務,請求判令被告公開道歉并賠償醫(yī)療費、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0萬元。
被告辯稱:案涉車輛經國家強制認證,座椅調節(jié)為手動可控,符合國家標準;車輛《用戶手冊》已提示兒童安全座椅使用規(guī)范,無不合理危險。本案事故系原告未履行監(jiān)護職責、未使用安全座椅、放任兒童自行操作所致。
法院查明以下事實:案涉車輛為某汽車公司生產的小型普通客車,核定載客7人,2021年3月經檢驗合格出廠。車輛《用戶手冊》中有關于“警告、告誡和注意”的標注說明,并在“座椅與保護裝置”中提及“為了降低傷害風險,車內必須安裝兒童保護裝置”“警告:如果未將兒童正確安置在兒童保護裝置內,則兒童可能在碰撞事故中受到嚴重甚至致命的傷害。請按照兒童保護裝置上的使用說明正確安置兒童”等內容。
最終,法院駁回原告宗某、吳某的訴訟請求。
案例評析中指出,產品責任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:一是產品具有缺陷;二是缺陷產品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害;三是缺陷產品與造成的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。在上述三個構成要件中,產品缺陷是認定產品侵權責任的最關鍵要素,產品存在缺陷是消費者或用戶向生產者主張權利的基礎。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,車輛座椅是否存在缺陷以及該缺陷是否導致幼兒死亡。
法條鏈接
一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
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,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,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,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。
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,銷售者賠償后,有權向生產者追償。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,生產者賠償后,有權向銷售者追償。
二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
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缺陷,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、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;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的,是指不符合該標準。
三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
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(huán)境,及時排除引發(fā)觸電、燙傷、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;采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、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(guī)則等措施,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。
編輯|陳柯名 杜波
校對|金冥羽
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廣州日報、
“上海高院”微信公眾號(案例撰寫人 奚少君)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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